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储备制度,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将燃气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