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

燃气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演练。

非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应急处置演练。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