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燃气设施上牵挂电线、设置广告标牌等;

(二)在架空、桥下过河明设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架设、悬空其他管道或者设施;

(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放置重物;

(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五)其他损坏或者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