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者在检查中发现燃气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其出具整改通知书,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停止供气:

(一)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或者燃气设施漏气的;

(二)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燃烧器具、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破损的;

(三)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增加其他使用功能或者变更其使用功能的;

(四)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安全隐患消除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