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根据野生动物的分布、栖息地状况、人工繁育现状,组织制定并实施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