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根据野生动物的分布、栖息地状况、人工繁育现状,组织制定并实施保护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