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卫生健康、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海洋等部门和海关、海警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