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申请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证明;

(三)与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说明;

(四)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安全、防逃逸、防疫病、防环境污染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