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