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燃放烟花爆竹、制造高分贝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驱赶、随意投食等影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场所。

野外观察、拍摄野生动物不得惊扰其正常栖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