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湿地保护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