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设立湿地公园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湿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洪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