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湿地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湿地公园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实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四)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五)组织开展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