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保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