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湿地公园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