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湿地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