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