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湿地公园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湿地公园内已有项目和设施,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