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湿地修复工作,恢复湿地面积,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