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湿地公园内开展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减轻对野生动植物生息繁衍环境的不利影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