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湿地公园内严格控制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遵守湿地公园的管理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