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及时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