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公园周边地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完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湿地水体水质监测,保障湿地公园水体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