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碑)。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