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湿地公园界桩(碑)。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