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规划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规划建设湿地公园应当统筹考虑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维护河流的系统性,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