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规划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规划建设湿地公园应当统筹考虑河流上下游、左右岸,维护河流的系统性,维持湿地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