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由当事双方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属。停车位(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