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在不违反相关规定以及不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主要用于补贴小区公益性改造、维修、翻新支出以及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