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机制,对物业服务人进行动态管理。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等情况应当记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