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依法共同和物业服务人对是否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同意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不同意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时,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下列资料:
(一)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服务人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六)业主名册等相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