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三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

原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终止资格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照本条规定移交有关物品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