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尚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越权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