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七条有效尚不具备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行使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物业管理委员会不得对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越权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