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备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