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备案。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