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