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互联网形式召开。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在规定期限内未投票的,视为放弃权利。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