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将会议议题以及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表决办法和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