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将会议议题以及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表决办法和业主代表推选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