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二条有效未建物业管理用房以及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