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面积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中载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在登记簿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