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未建物业管理用房以及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