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