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对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