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