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财政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投融资机制,创新投融资模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