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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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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效

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管护员制度。

生态管护员应当按照制度要求做好草原、森林、河湖等日常巡查、保护、宣传工作,及时报告、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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