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和科技、文体旅游广电、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