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