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提供便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损害生态系统健康、妨碍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