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