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施数据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测,并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