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