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情况。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