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应对气候变化第三十六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森林、草原、土壤、湿地、冰川、冻土等固碳增汇计量监测方法学、关键技术和实施途径研究,探索碳汇投融资机制,发展碳汇产业。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